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