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公益宣传,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