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重点林区经营管理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