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城市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文化和旅游(文物)、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