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