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