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有效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