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