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祈福、祭拜等行为,消除影响古树名木的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