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至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