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标注古树名木的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权属情况、编号、认定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印制专属二维码,便于了解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科普知识、历史人文故事等内容。保护标志样式和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