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应当标注古树名木的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权属情况、编号、认定单位、挂牌单位、挂牌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印制专属二维码,便于了解古树名木的基本信息、科普知识、历史人文故事等内容。

保护标志样式和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统一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