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古树名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并依法公布。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