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和保护需要,建设围栏、支撑、排水、避雷等必要的保护设施,采取防火、防病虫害、防腐等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