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濒危、稀有、珍贵古树名木的需要,将古树名木种质资源纳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