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修剪枝叶、有害生物防治、树洞处理、土壤改良等救治、复壮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