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和要求,实施日常养护措施,看护、观察古树名木长势情况,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予以制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