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督促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实施相关养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