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

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重新签订养护协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