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情况,确定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保护管理。

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