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将古树名木的树种、树龄、位置、保护等级、生长环境、生长状况、权属情况、保护现状等数据信息归集至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