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认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将古树名木的树种、树龄、位置、保护等级、生长环境、生长状况、权属情况、保护现状等数据信息归集至国家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