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古树群实行整体保护,按照群体内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