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和认定等工作中,对树种、树龄、生长势以及重要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等存在异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者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