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重点林区经营管理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补充调查工作,将普查、调查结果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