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以及普查技术规范,每十年组织实施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

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