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约谈未履行统计监督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约谈情况应当书面告知相关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