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制度,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