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计工作督察制度,采取常规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推进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