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动时,应当进行统计工作交接,确保统计工作延续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