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统计人员调动时,应当进行统计工作交接,确保统计工作延续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