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制定机关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共同使用获取的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