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资料公布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并制定统计资料公布计划,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对外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对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公布。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