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