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