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防止统计资料毁损和灭失,保障统计信息安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