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统计调查对象的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标。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主要内容不得重复或者矛盾,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或者矛盾,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或者矛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