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三条有效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关、统计人员应当在调查前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统计调查表的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