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