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