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