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的行为。市、区(县)爱卫机构应当公开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建议渠道,及时受理、调查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