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培养、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本市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以下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全民健身场地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开放率和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作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工间操等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并为职工提供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
(四)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健康饮食、科学运动、近视预防、伤害防范、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养学生和幼儿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面向公众开展健康科普,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提供健康指导;
(六)车站、码头、图书馆、影剧院、宾馆、商场、商业街区、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并适时更新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