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吸烟,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他人。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开展控烟宣传,依法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