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相关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站城区全面覆盖。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当布局合理,规范建设,有稳固的场房,不露天堆放,并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标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