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爱卫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定期免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兼)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区(县)爱卫机构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