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