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合法证件或者超越合法证件许可范围擅自在三都澳海域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相关证件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