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毗邻三都澳海域的陆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实施在线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