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条件具备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规划设置三都澳海域陆源污染物深海排污口,实行澳外离岸排放。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三都澳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对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清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