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三都澳海域内的围海、填海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严格控制三都澳海域的采砂活动。确需在海上采挖海砂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整治和恢复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