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海域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工作:(一)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二)种植红树林和恢复湿地;(三)渔业增殖放流;(四)其他建设和治理修复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红树林、滨海湿地和海岸自然现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