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工作:

(一)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

(二)种植红树林和恢复湿地;

(三)渔业增殖放流;

(四)其他建设和治理修复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红树林、滨海湿地和海岸自然现状。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