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滨海湿地、红树林、淤泥质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依法申请批准。发现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