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长效的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对三都澳海域开展常态化保洁,清理海漂垃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