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海水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造材料。本条例公布前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等作为海水养殖设施的,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清除并改造升级。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殖单位和个人改造升级养殖设施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型海水养殖设施实行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