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得向三都澳海域排放船舶垃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对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应当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接收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三都澳海域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